1. 总则

本个人数据处理政策依据 2006 年 7 月 27 日第 152-ФЗ 号联邦法《关于个人数据》(以下简称"个人数据法")的要求制定,确定"Лидер-2004"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运营方")处理个人数据的程序及为保障个人数据安全所采取的措施。
1.1. 运营方将在处理个人数据时尊重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包括保护隐私权、个人及家庭秘密权)作为其活动的首要目标和条件。
1.2. 本运营方个人数据处理政策(以下简称"政策")适用于运营方可能获取的、有关网站 https://ООО «Лидер-2004» 访问者的全部信息。

2. 政策中使用的基本概念

2.1. 个人数据自动化处理 — 借助计算机技术手段处理个人数据。
2.2. 个人数据封锁 — 暂时停止处理个人数据(个人数据处理为更正数据所必需的情形除外)。
2.3. 网站 — 图形及信息资料,以及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的总和,通过网络地址 https://ООО «Лидер-2004» 确保其在互联网上的可访问性。
2.4. 个人数据信息系统 — 数据库中所含个人数据以及保障其处理的信息技术和技术手段的总和。
2.5. 个人数据去标识化 — 采取相关行动后,在不使用附加信息的情况下无法确定个人数据归属于特定用户或其他个人数据主体。
2.6. 个人数据处理 — 使用或不使用自动化手段对个人数据进行的任何行为(操作)或行为(操作)的总和,包括收集、记录、系统化、积累、存储、更正(更新、修改)、提取、使用、传输(传播、提供、开放访问)、去标识化、封锁、删除、销毁个人数据。
2.7. 运营方 — 独立或与他人共同组织和/或实施个人数据处理,以及确定个人数据处理目的、待处理个人数据构成、对个人数据实施的行为(操作)的国家机关、市政机关、法人或自然人。
2.8. 个人数据 — 直接或间接与网站 https://ООО «Лидер-2004» 特定或可识别用户相关的任何信息。
2.9. 经个人数据主体许可传播的个人数据 — 个人数据主体依个人数据法规定的程序,通过就许可传播的个人数据处理作出同意,从而向不特定人群提供访问权限的个人数据(以下简称"许可传播的个人数据")。
2.10. 用户 — 网站 https://ООО «Лидер-2004» 的任何访问者。
2.11. 个人数据提供 — 旨在向特定人或特定人群披露个人数据的行为。
2.12. 个人数据传播 — 旨在向不特定人群披露个人数据(个人数据传输)或使不特定人群知悉个人数据的任何行为,包括在大众传媒中公布个人数据、在信息通信网络中发布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提供对个人数据的访问。
2.13. 个人数据跨境传输 — 向外国境内的外国政权机关、外国自然人或外国法人传输个人数据。
2.14. 个人数据销毁 — 采取相关行动后个人数据被不可逆地销毁,无法在个人数据信息系统中进一步恢复个人数据内容,和/或个人数据的物质载体被销毁。

3. 运营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3.1. 运营方有权:
— 从个人数据主体处获取真实的、含有个人数据的信息和/或文件; — 在个人数据主体撤回个人数据处理同意,以及提交要求停止处理个人数据的申请时,运营方有权在存在个人数据法所规定理由的情况下,在无个人数据主体同意的情况下继续处理个人数据; — 除个人数据法或其他联邦法律另有规定外,自主确定为保障履行个人数据法及据此通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规定义务所必需且充分的措施构成与清单。
3.2. 运营方有义务:
— 应个人数据主体请求,向其提供有关其个人数据处理的信息; — 按照俄罗斯联邦现行法律规定的程序组织个人数据处理; — 依据个人数据法的要求回应个人数据主体及其合法代表人的申请与问询; — 应个人数据主体权利保护主管机关的要求,自收到此类要求之日起 10 日内向该机关提供必要信息; — 公布或以其他方式确保对本个人数据处理政策的无限制访问; — 采取法律、组织和技术措施,保护个人数据免遭非法或意外访问、销毁、修改、封锁、复制、提供、传播,以及免遭针对个人数据的其他非法行为; — 按照个人数据法所规定的程序和情形,停止传输(传播、提供、开放访问)个人数据,停止处理并销毁个人数据; — 履行个人数据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4. 个人数据主体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4.1. 个人数据主体有权:
— 获取有关其个人数据处理的信息,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形除外。相关信息由运营方以可获取的形式提供给个人数据主体,且其中不得含有涉及其他个人数据主体的个人数据,除非存在披露此类个人数据的合法依据。信息清单及其获取程序由个人数据法确定; — 在个人数据不完整、过时、不准确、非法获取或非属所声明处理目的所必需的情况下,要求运营方更正、封锁或销毁其个人数据,并采取法律规定的措施保护自身权利; — 在为推广市场上的商品、工作和服务而处理个人数据时提出事先同意的条件; — 撤回个人数据处理同意,以及提交要求停止处理个人数据的申请; — 就运营方在处理其个人数据时的非法行为或不作为,向个人数据主体权利保护主管机关或以司法途径提起申诉; — 行使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4.2. 个人数据主体有义务:
— 向运营方提供关于自身的真实数据; — 向运营方告知其个人数据的更正(更新、修改)。
4.3. 向运营方提供关于自身的虚假信息,或未经他人同意提供关于其他个人数据主体信息的人员,应依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承担责任。

5. 个人数据处理原则

5.1. 个人数据处理应在合法、公正的基础上进行。
5.2. 个人数据处理限于达成具体的、预先确定的、合法的目的。不允许进行与个人数据收集目的不相符的个人数据处理。
5.3. 不允许合并含有为相互不相符目的而处理的个人数据的数据库。
5.4. 仅对符合其处理目的的个人数据进行处理。
5.5. 所处理个人数据的内容和数量应与所声明的处理目的相符。不允许所处理的个人数据相对于所声明的处理目的存在冗余。
5.6. 在处理个人数据时应确保个人数据的准确性、充分性,必要时确保其相对于个人数据处理目的的时效性。运营方采取必要措施和/或确保采取措施,删除或更正不完整或不准确的数据。
5.7. 除非个人数据保存期限由联邦法律或个人数据主体作为一方、受益人或担保人的合同规定,个人数据以能够识别个人数据主体的形式保存,且不超过个人数据处理目的所要求的期限。除联邦法律另有规定外,所处理的个人数据在处理目的达成后或不再需要达成该目的时予以销毁或去标识化。

6. 个人数据处理目的

处理目的:
处理通过网站提交的申请与请求(询价、报价单、样品、回拨请求、批次选配);提供商业报价和咨询;签订并履行供货合同;告知产品、价格及条件(在获得同意的情况下);改善网站运行并分析其访问量。
个人数据 电话号码、姓名
法律依据 2006 年 7 月 27 日第 149-ФЗ 号联邦法《关于信息、信息技术及信息保护》
个人数据处理类型 收集、记录、系统化、积累、存储、销毁及去标识化个人数据

7. 个人数据处理条件

7.1. 个人数据的处理需经个人数据主体对其个人数据处理的同意。
7.2. 个人数据处理为达成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或法律所规定的目的、行使俄罗斯联邦法律赋予运营方的职能、权限和义务所必需。
7.3. 个人数据处理为实施司法、执行依据俄罗斯联邦执行程序法律应予执行的法院裁决、其他机关或公职人员的裁决所必需。
7.4. 个人数据处理为履行以个人数据主体为一方或受益人或担保人的合同所必需,以及为根据个人数据主体的倡议订立合同或订立个人数据主体将作为受益人或担保人的合同所必需。
7.5. 个人数据处理为行使运营方或第三方的权利和合法利益,或为达成具有社会意义的目的所必需,条件是不侵犯个人数据主体的权利和自由。
7.6. 对个人数据主体或应其请求向不特定人群提供访问权限的个人数据(以下简称"公开个人数据")进行处理。
7.7. 对依联邦法律应予公布或强制披露的个人数据进行处理。

8. 个人数据的收集、存储、传输及其他处理程序

运营方所处理的个人数据的安全,通过实施为全面履行个人数据保护领域现行法律要求所必需的法律、组织和技术措施予以保障。
8.1. 运营方确保个人数据的安全,并采取一切可能措施防止未经授权人员访问个人数据。
8.2. 用户的个人数据在任何情况下都绝不会传输给第三方,除非与执行现行法律相关,或个人数据主体已同意运营方将数据传输给第三方以履行民事法律合同项下的义务。
8.3. 如发现个人数据存在不准确之处,用户可自行更新,方式为向运营方电子邮箱 lider-2004@mail.ru 发送标注"更新个人数据"的通知。
8.4. 个人数据处理期限由收集个人数据所要达成的目的确定,除非合同或现行法律另有规定。 用户可随时撤回其个人数据处理同意,方式为通过电子邮件向运营方电子邮箱 lider-2004@mail.ru 发送标注"撤回个人数据处理同意"的通知。
8.5. 由第三方服务(包括支付系统、通信工具及其他服务提供商)收集的全部信息,由上述人员(运营方)依据其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进行存储和处理。运营方对第三方(包括本条所述服务提供商)的行为不承担责任。
8.6. 个人数据主体对许可传播的个人数据设定的传输禁令(提供访问除外),以及处理禁令或处理条件(获取访问除外),在为俄罗斯联邦法律确定的国家、社会及其他公共利益而处理个人数据的情形下不生效。
8.7. 运营方在处理个人数据时确保个人数据的保密性。
8.8. 除非个人数据保存期限由联邦法律或个人数据主体作为一方、受益人或担保人的合同规定,运营方以能够识别个人数据主体的形式保存个人数据,且不超过个人数据处理目的所要求的期限。
8.9. 停止处理个人数据的条件可以是:个人数据处理目的达成、个人数据主体同意有效期届满、个人数据主体撤回同意或提出停止处理个人数据的要求,以及发现非法处理个人数据。

9. 运营方对所获取个人数据实施的行为清单

9.1. 运营方对个人数据实施收集、记录、系统化、积累、存储、更正(更新、修改)、提取、使用、传输(传播、提供、开放访问)、去标识化、封锁、删除和销毁。
9.2. 运营方对个人数据进行自动化处理,无论是否通过信息通信网络接收和/或传输所获取的信息。

10. 个人数据跨境传输

10.1. 运营方在开始个人数据跨境传输活动前,有义务将其实施个人数据跨境传输的意图通知个人数据主体权利保护主管机关(该通知须与实施个人数据处理意图的通知分开发送)。
10.2. 运营方在提交上述通知前,有义务从计划进行个人数据跨境传输的对象——外国政权机关、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处获取相应信息。

11. 个人数据的保密性

除联邦法律另有规定外,运营方及其他获得个人数据访问权限的人员,有义务在未经个人数据主体同意的情况下,不向第三方披露且不传播个人数据。

12. 最终条款

12.1. 用户可通过电子邮箱 lider-2004@mail.ru 联系运营方,就有关其个人数据处理的相关问题获得任何说明。
12.2. 本文件将反映运营方对个人数据处理政策的任何变更。本政策无限期有效,直至被新版本取代。
12.3. 本政策的最新版本可通过互联网地址 http://lider-2004.ru/politica 免费获取。
个人数据处理政策